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一)
時間:2021/9/27 10:10:48 來源:本站

曾某洗錢案

——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嚴懲洗錢犯罪,助力“打財斷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處理)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鎮山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依仗宗族勢力長期把持村基層政權,壟斷村周邊工程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

2014年,南昌市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多次向熊某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眾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行賄款500萬元,然后轉賬至其侄女曾某琴銀行賬戶,再拆分轉賬至熊某妻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銀行賬戶。2月13日,在熊某幫助下,銀某公司獨家參與網上競拍,并以起拍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江西雅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上述3700萬元全部用于以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壯大。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500萬元受賄款的事實暴露,以眾某公司名義與銀某公司簽訂虛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將上述500萬元受賄款偽裝為銀某公司支付給眾某公司的項目工程款。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個罪名將熊某等18人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規模嚴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隨即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調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涉賬戶資金去向相關證據材料,并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本案所涉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關聯賬戶與熊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賬戶之間有大額頻繁的異常資金轉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曾某以涉嫌洗錢罪補充移送起訴。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訴。

曾某到案后,辯稱對熊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錢犯罪主觀故意。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曾某協助轉移資金的主觀心態: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關系的證據,結合曾某對二人交往情況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鎮本地人,交往頻繁,是好友關系,曾某知道熊某在當地稱霸并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專業背景的證據,結合曾某對工程建設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長期從事工程承攬、項目建設等業務,知道銀某公司在工程未開工的情況下付給熊某3700萬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設常規,實際上是在拿地、拆遷等事項上有求于熊某。根據上述證據,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曾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其幫助熊某轉移的3700萬元系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錢罪對曾某提起公訴。東湖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曾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案件時,要對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進行深入審查,深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轉移、隱匿財產的洗錢犯罪線索,打財斷血,摧毀其死灰復燃的經濟基礎。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現遺漏應當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的各種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可以從涉案財產是否為該組織及其成員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取、是否系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力和控制力獲取、是否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壯大等方面綜合判斷。

3.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認識,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洗錢案件,要注意審查洗錢犯罪嫌疑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交往細節、密切程度、身份背景、從業經歷等證據,補強其了解、知悉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具體犯罪行為的證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實施違法犯罪的事實知情,辯稱對相關行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響對主觀故意的認定。

4.發揮行政、司法職能作用,做好行刑銜接與配合。人民銀行是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監測,發現重大嫌疑主動開展反洗錢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供洗錢犯罪線索和偵查協助。人民檢察院辦案中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可以主動向人民銀行調取所涉賬戶資金來源、去向的證據,對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異常資金流轉情況可以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等進行分析研判,及時固定洗錢犯罪主要證據。

 

雷某、李某洗錢案

——準確認定以隱匿資金流轉痕跡為目的的多種洗錢手段,行刑雙罰共促洗錢犯罪懲治和預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員工。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處理)為杭州騰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參展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朱某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訴。

(二)洗錢犯罪

2016年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為該公司員工,并讓李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其他公司提供商業背景調查服務。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柜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其中,大額取現2404萬余元,交給朱某及其保鏢;大額轉賬940萬余元,轉入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及房地產公司賬戶用于買房;銀行柜臺先取后存6299萬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賬戶及其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其中,雷某轉移資金共計6362萬余元,李某轉移資金共計3281萬余元。二人除工資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二、訴訟和處罰過程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2019年8月29日,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9日,拱墅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訴,李某未上訴。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后,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啟動對經辦銀行的行政調查程序,認定經辦銀行重業績輕合規,銀行柜臺網點未按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調查了解與核實驗證;銀行柜臺網點對客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多次觸發反洗錢系統預警等情況,均未向內部反洗錢崗位或上級行對應的管理部門報告;銀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員對顯而易見的疑點不深究、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經辦銀行在反洗錢履職環節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本案被告人長期利用該行渠道實施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經辦銀行罰款400萬元。

三、典型意義

1.在非法集資等犯罪持續期間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可以構成洗錢罪。非法集資等犯罪存在較長期的持續狀態,在犯罪持續期間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上游犯罪是否結束,不影響洗錢罪的構成,洗錢行為在上游犯罪實施終了前著手實施的,可以認定洗錢罪。

2.洗錢犯罪手段多樣,變化頻繁,本質都是通過隱匿資金流轉關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本案被告人為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大額取現或者將大額贓款在多個賬戶間進行頻繁劃轉;為避免直接轉賬留下痕跡,將轉賬拆分為先取現后存款,人為割裂交易鏈條,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業務采取了多種手段實施洗錢犯罪。實踐中除上述方式外,還有利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開立票據、信用證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聯網支付業務實施的洗錢犯罪,資金轉移方式更專業,洗錢手段更隱蔽。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透過資金往來表象,認識行為本質,準確識別各類洗錢手段。

3.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行政監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錢工作合力,共同落實反洗錢義務和責任。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充分發揮反洗錢“第一防線”的作用。人民銀行要加強監管,對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履職不力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和刑事訴訟中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準確追訴犯罪,發現金融機構涉嫌行政違法的,及時移送人民銀行調查處理,促進行業治理。

 

陳某枝洗錢案

——準確認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證屬實未判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枝,無業,系陳某波(另案處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陳某波潛逃境外。

(二)洗錢犯罪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為轉移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并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群中聯系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并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陳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查辦陳某波集資詐騙案中發現陳某枝洗錢犯罪線索,經立案偵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陳某枝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空{取證據。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恐笇虡I銀行等反洗錢義務機構排查可疑交易,通過穿透資金鏈、分析研判可疑點,向公安機關移交了相關證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枝以銀行轉賬、兌換比特幣等方式幫助陳某波向境外轉移集資詐騙款,構成洗錢罪;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案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刻崾咎摂M貨幣領域洗錢犯罪風險,建議加強新領域反洗錢監管和金融情報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將本案作為中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成功案例提供給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經驗。

三、典型意義

1.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洗錢數額以兌換虛擬貨幣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計算。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采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2.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3.上游犯罪查證屬實,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和起訴。在追訴犯罪過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的偵查、起訴以及審判活動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潛逃、死亡、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出現暫時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洗錢罪雖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獨立的犯罪,從懲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時性考慮,存在上述情形時,可以將上游犯罪作為洗錢犯罪的案內事實進行審查,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

4.人民檢察院對辦案當中發現的洗錢犯罪新手段新類型新情況,要及時向人民銀行通報反饋,提示犯罪風險、提出意見建議,幫助豐富反洗錢監測模型、完善監管措施。人民銀行要充分發揮反洗錢國際合作職能,向國際反洗錢組織主動提供成功案例,通報新型洗錢手段和應對措施,深度參與反洗錢國際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在反洗錢工作方面的決心和力度。

 

案例來源:中國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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