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資者認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風險揭示
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計劃財產,但管理人不保證計劃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產品歷史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產品有風險,投資需謹慎。